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一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查獲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貳陸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該局九十年九月五日(九○)陸(一)字第九○一七五九一○號鑑定通知書一張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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