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魚槍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四七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魚槍一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魚槍一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物理組鑑驗結果,認係市售魚槍,以橡皮彈力為發射動力,可發射隨附之金屬箭,具有殺傷力等情,有該局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刑鑑字第二0四七四三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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