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貳點零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陸點 伍柒 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大麻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執他壬字第九七一號被告甲○○、乙○○涉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一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惟本件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貳點零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六點五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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