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98號抗告人 陳南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復按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有關法官有同法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固有明文。惟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而所謂釋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考試事件,經原審以100年度訴字第1555號案件分由 黃秋鴻 等3位法官審理,抗告人以該案非於原審分案日依電腦公開抽籤方式分案,而係3位法官買通黃士逢書記官於應分案日之次日即民國100年11月1日以人工方式進行分案,破壞分案系統,抗告人於100年11月2、4日先後聲請閱卷,以卷內並無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及審理單,卻有準備程序庭之開庭通知為由而提起異議,嗣該3位法官始偽造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其情形與先前受理100年度聲字第49號案件相同,其辦案顯有偏頗而向原審聲請法官迴避云云。經原審法院以該院分案事務非交由黃士逢書記官辦理,故抗告人所指分案問題,即不能認為真實;又其餘所指有收受賄賂、不正當利益等,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從而,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自應予以駁回,而駁回其聲請。
三、抗告意旨仍執陳詞略以:原審第7庭之黃秋鴻法官等人受有賄賂或不正當利益,而買通書記官進行人工分案,復偽造該院100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及公告證書、抗告人之簽名和蓋章、偽造審理單等情事,致抗告人之相關案件均分由該庭審理,故彼等審理案件顯有偏頗,爰聲請公開抗告人卷宗全部電腦抽籤過程及第7庭法官、庭長應迴避審理抗告人所有案件云云。經查其抗告意旨仍執陳詞,徒以本案事實關係據以爭執,惟其聲請不足採之理由,業經原審法院詳為指駁在案,經核與法無違;抗告人復未說明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處,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許瑞助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邱彰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