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被 告 黃湘淓 原名 黃秀珠 .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2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9月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萬零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100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記約定條款、信
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