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15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8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3日執行羈押,並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8月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