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觀園旅社(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第三點、第四點所述。
二、按當事人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並應釋明其聲請之原因,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涉嫌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八七三號)後,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分案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0九號後由 林恆吉 法官審理,惟依聲請人所提聲請意旨,並未就林恆吉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事項有所釋明,亦未提出任何可調查之證據,依前開規定,其所為法官迴避之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官信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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