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佩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佩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佩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8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8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9月、
1年10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復經本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486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84號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0年9月13日年入監服刑,於103年3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8月1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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