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易字第 3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審易字第 3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福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年度營偵字第478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杜福生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杜福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蔡政憲警詢陳述(警卷第19至21頁)、被害人孫錦柱警詢陳述(警卷第22至24頁)、被害人王宗誼警詢陳述(警卷第25至27頁)、被害人蔡宏斌警詢陳述(警卷第29至31頁)、被害人蔡玉春警詢陳述(警卷第32至34頁)、被害人劉棟楠警詢陳述(警卷第35至37頁)、被害人康鵬警詢陳述(警卷第38至40頁)
㈢、本院搜索票、臺南巿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第41至46頁)
㈣、現場照片40幀(警卷第47至66頁)
㈤、車號000-000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警卷第67頁)
四、論罪: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科刑:
㈠、累犯被告前於98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罪)、3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罪)、5月、4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嗣於103年3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沒收扣案之中型鐵鉗2支、小型鐵鉗2支、剪刀1支、六角起子1支、美工刀1支、刀片10片、鐵鏟1支、塑膠布袋3個等物,均係被告攜至竊盜現場之兇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㈢、犯罪情狀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科前科,入監服刑多次,顯未因而記取教訓而心生悔改,且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另其正值中壯年,並非無謀生能力,再次為本件竊盜犯行,素行非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所竊財物價值不高,惟卻造成事後修護之困難不便,兼衡其僅國小畢業,家中與胞兄同住及檢察官對被告具體求刑各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如附表所犯各次加重竊盜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7「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以符罪刑相當。
六、本件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10之2之規定,準用同法第454條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此敘明。
七、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 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手法 │犯罪所得 │ 罪名及宣告刑 │├──┼────┼──────┼───┼──────┼─────┼──────────┤│1 │103年 │臺南巿鹽水區│蔡政憲│被告於左列時│電纜線1條│杜福生犯攜帶兇器竊盜││ │月間某日│忠孝路接觸檳│ │間騎乘車號00│約200公尺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下午時│榔攤旁 │ │9-110號機車 │,據被害人│柒月。扣案之中型鐵鉗││ │許 │ │ │前往左列地點│稱價值約新│2支、小型鐵鉗2支、剪││ │ │ │ │,以扣案之鐵│台幣5千元 │刀1支、六角起子1支、││ │ │ │ │鉗等工具竊取│,所竊之物│美工刀1支、刀片10片 ││ │ │ │ │1條電纜線既│業經被告變│、鐵鏟1支、塑膠布袋3││ │ │ │ │遂。 │賣花用無餘│個,均沒收。 ││ │ │ │ │ │。 │ │├──┼────┼──────┼───┼──────┼─────┼──────────┤│2 │103年 │臺南巿鹽水區│孫錦柱│被告於左列時│電纜線1條│杜福生犯攜帶兇器竊盜││ │月間某日│岸南段1045地│ │間騎乘車號00│約200公尺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下午時│號豬舍後面 │ │9-110號機車 │,據被害人│拾月。扣案之中型鐵鉗││ │許 │ │ │前往左列地點│稱價值約新│2支、小型鐵鉗2支、剪││ │ │ │ │,以扣案之鐵│台幣3萬元 │刀1支、六角起子1支、││ │ │ │ │鉗等工具竊取│,所竊之物│美工刀1支、刀片10片 ││ │ │ │ │1條電纜線既│業經被告變│、鐵鏟1支、塑膠布袋3││ │ │ │ │遂。 │賣花用無餘│個,均沒收。 ││ │ │ │ │ │。 │ │├──┼────┼──────┼───┼──────┼─────┼──────────┤│3 │103年 │臺南巿後壁區│王宗誼│被告於左列時│電纜線1條│杜福生犯攜帶兇器竊盜││ │月間某日│竹新高幹55右│ │間騎乘車號00│約40公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下午時│3號電桿對面 │ │9-110號機車 │據被害人稱│柒月。扣案之中型鐵鉗││ │許 │ │ │前往左列地點│價值約新台│2支、小型鐵鉗2支、剪││ │ │ │ │,以扣案之鐵│幣3千元, │刀1支、六角起子1支、││ │ │ │ │鉗等工具竊取│所竊之物業│美工刀1支、刀片10片 ││ │ │ │ │1條電纜線既│經被告變賣│、鐵鏟1支、塑膠布袋3││ │ │ │ │遂。 │花用無餘。│個,均沒收。 │├──┼────┼──────┼───┼──────┼─────┼──────────┤│4 │103年 │臺南巿北門區│蔡宏斌│被告於左列時│電纜線1條│杜福生犯攜帶兇器竊盜││ │月間某日│渡仔頭段305 │ │間騎乘車號00│約40公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上午時│地號149漁塭 │ │9-110號機車 │據被害人稱│柒月。扣案之中型鐵鉗││ │許 │處 │ │前往左列地點│價值約新台│2支、小型鐵鉗2支、剪││ │ │ │ │,以扣案之鐵│幣2千元, │刀1支、六角起子1支、││ │ │ │ │鉗等工具竊取│所竊之物業│美工刀1支、刀片10片 ││ │ │ │ │1條電纜線既│經被告變賣│、鐵鏟1支、塑膠布袋3││ │ │ │ │遂。 │花用無餘。│個,均沒收。 │├──┼────┼──────┼───┼──────┼─────┼──────────┤│5 │104年1月│臺南巿鹽水區│蔡玉春│被告於左列時│電纜線1條│杜福生犯攜帶兇器竊盜││ │間某日下│溪洲寮2之3│ │間騎乘車號00│約100公尺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午4時許│號旁 │ │9-110號機車 │,據被害人│柒月。扣案之中型鐵鉗││ │ │ │ │前往左列地點│稱價值約新│2支、小型鐵鉗2支、剪││ │ │ │ │,以扣案之鐵│台幣2000元│刀1支、六角起子1支、││ │ │ │ │鉗等工具竊取│,所竊之物│美工刀1支、刀片10片 ││ │ │ │ │1條電纜線既│業經被告變│、鐵鏟1支、塑膠布袋3││ │ │ │ │遂。 │賣花用無餘│個,均沒收。 ││ │ │ │ │ │。 │ │├──┼────┼──────┼───┼──────┼─────┼──────────┤│6 │104年2 │臺南巿鹽水區│劉棟楠│被告攜帶扣案│電纜線3綑 │杜福生犯攜帶兇器竊盜││ │月8日下│月津路巷旁│ │工具並騎乘車│約100公尺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午時許│空地 │ │號KU9-110號 │據被害人稱│捌月。扣案之中型鐵鉗││ │ │ │ │機車於左列時│價值約新台│2支、小型鐵鉗2支、剪││ │ │ │ │地,竊取電纜│幣5000元,│刀1支、六角起子1支、││ │ │ │ │線3綑約100公│所竊之物業│美工刀1支、刀片10片 ││ │ │ │ │尺既遂。 │經被告變賣│、鐵鏟1支、塑膠布袋3││ │ │ │ │ │花用無餘。│個,均沒收。 │├──┼────┼──────┼───┼──────┼─────┼──────────┤│7 │104年2 │臺南巿鹽水區│康 鵬│被告於左列時│電纜線3條 │杜福生犯攜帶兇器竊盜││ │月日下│仁愛路112之1│ │間騎乘車號00│約120公尺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午時許│號鴨寮 │ │9-110號機車 │,據被害人│玖月。扣案之中型鐵鉗││ │ │ │ │前往左列地點│稱價值約新│2支、小型鐵鉗2支、剪││ │ │ │ │,以扣案之鐵│台幣18000 │刀1支、六角起子1支、││ │ │ │ │鉗等工具竊取│元,所竊之│美工刀1支、刀片10片 ││ │ │ │ │3條電纜線既 │物,業經被│、鐵鏟1支、塑膠布袋3││ │ │ │ │遂。 │告變賣花用│個,均沒收。 ││ │ │ │ │ │無餘。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4年度營偵字第478號被 告 杜福生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營偵字第459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茲將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刑事紀錄杜福生前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4月確定,於103年3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攜帶客觀可為兇器使用之中型鐵鉗2支、小型鐵鉗2支、剪刀1支、六腳起子1支、美工刀 1支、刀片10片、鐵鏟1支及塑膠布袋3個,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前往附表所示地點,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電纜線,得手後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並將電纜線裸銅部分售予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變賣所得已花用完畢。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杜福生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蔡政憲、孫錦柱、王宗誼、蔡宏斌、蘇玉春、劉棟楠及康鵬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事照片40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南院刑搜字第16257號搜索票。
(五)扣案之中型鐵鉗2支、小型鐵鉗2支、剪刀1支、六腳起子1支、美工刀1支、刀片10片、鐵鏟1支及塑膠布袋3個。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杜福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首揭前科犯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追加理由被告杜福生所涉上開犯行,與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貴院審理之104年度營偵字第459號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的相牽連案件關係,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五、沒收扣案之中型鐵鉗2支、小型鐵鉗2支、剪刀1支、六腳起子1支、美工刀1支、刀片10片、鐵鏟1支及塑膠布袋 3個為被告杜福生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 簡 宏 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 夙 君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遭竊物││ │ │ │ │品 │├──┼────────┼───────┼───┼───┤│ 1 │103年12月間某日 │臺南市鹽水區忠│蔡政憲│約200 ││ │23時許 │孝路接觸檳榔攤│ │公尺之││ │ │旁 │ │電纜線│├──┼────────┼───────┼───┼───┤│ 2 │103年12月間某日 ○○○區○○段10│孫錦柱│約200 ││ │23時許 │45地號豬舍後面│ │公尺之││ │ │ │ │電纜線│├──┼────────┼───────┼───┼───┤│ 3 │103年12月間某日 │後壁區竹新高幹│王宗誼│約40公││ │22時許 │55右3號電桿前 │ │尺之電││ │ │ │ │纜線 │├──┼────────┼───────┼───┼───┤│ 4 │103年12月間某日 ○○○區○○○段│蔡宏斌│約40公││ │10時許 │305地號149漁塭│ │尺之電││ │ │處 │ │纜線 │├──┼────────┼───────┼───┼───┤│ 5 │104年1月間某日16│鹽水區溪洲寮2 │蘇玉春│約100 ││ │時許 │之3號旁 │ │公尺之││ │ │ │ │電纜線│├──┼────────┼───────┼───┼───┤│ 6 │104年2月8日23時 ○○○區○○路12│劉棟楠│約100 ││ │許 │巷空地 │ │公尺之││ │ │ │ │電纜線│├──┼────────┼───────┼───┼───┤│ 7 │104年2月10日23時○○○區○○路11│康鵬 │約120 ││ │許 │2之1號鴨寮 │ │公尺之││ │ │ │ │電纜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