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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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二一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二一八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佰零伍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叁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柯金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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