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民選任辯護人姜明遠律師被告丙○○男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丁○○男民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鴻達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