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拾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華草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7月28日以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6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6公克,取0.05公克鑑驗用罄,餘0.11公克),經鑑驗確係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3月22日刑鑑字第0940019258號鑑定通1紙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6公克,取0.05公克鑑驗用罄,餘
0.11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3月22日刑鑑字第0940019258號鑑定通1紙在卷足憑,是本件扣案物品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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