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2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光陸律師選任辯護人 廖瑞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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