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5樓加蓋(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訴第三○四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因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事由,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被告於羈押前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該案經發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該署已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向本院借提執行在案,此有該署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板檢 榮酋 九六執緝一四一○字第七一八二七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在本院羈押中,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停止羈押之前提條件不合,即非正當,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