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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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 田桂銘 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相對人 蔣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下稱法扶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扶助等情,業據提出法扶南投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見本院卷第3、4頁),以資釋明。又聲請人上訴之主張,需經調查始能審認,形式上非顯無理由,則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原住民族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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