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訴訟代理人 顏隆鉉
蔡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