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竣逸
被   告  李牧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號,此有本
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且系爭
車禍發生之地點即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亦有內政
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104年12月31日國
警五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在卷可按
,依前開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瓊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