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40號
原 告 林逢展
被 告 蘇伯宜
訴訟代理人 鄭家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4月14日下午
3時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