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40號
原   告  林逢展
被   告  蘇伯宜
訴訟代理人  鄭家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4月14日下午
3時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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