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下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虎豹王二代」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及新台
幣叁仟叁佰玖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先後多次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所為之賭博犯行,時間
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56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