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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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力帆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5月9日下午4時分在本院板橋簡易
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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