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一功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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