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
物,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 伍年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
物,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挖土機失竊現場圖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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