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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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6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德 即新興醫院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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