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劉國銘 債務人 陳献章 會計師即被繼承人 梅傑森 之遺產管理人
一、遺產管理人陳献章會計師於管理被繼承人梅傑森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美金壹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點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78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新臺幣8,671,156元│102年6月20日│3.645%│102年7月21日│├──┼────────────┼───────────┼───────────┼───────────┤│002│新臺幣10,000,000元│102年7月27日│3.945%│102年8月28日│├──┼────────────┼───────────┼───────────┼───────────┤│003│美金66,718.08元│102年1月25日│6.15%│102年2月26日│├──┼────────────┼───────────┼───────────┼───────────┤│004│美金67,392元│102年4月25日│6.15%│10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