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原交簡字第7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章秋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4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章秋楓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章秋楓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二次酒駕之公共危險前科,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未因法律制裁而誠心悔過,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240號
被告章秋楓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章秋楓前於民國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
50日確定,又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104年7月30日執
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10月31日晚
間7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巷0號之1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
安全,於同日晚間9時15分許,騎乘牌照號碼IWX-422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48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雅
區神林南路197巷與雅環路1段交岔路口時,因後車燈未亮,
為警攔檢盤查,見其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5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章秋楓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取締酒後駕車
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
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
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蔡雯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宜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