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85號

原告 陳家草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 律師

被告 汪蓉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汪蓉住所「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弄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錯誤,爰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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