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49號

原告 錢民雄

被告 蔡宗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而此為本院宣示、送達判決前被告死亡之情況,尚應命繼承人承受訴訟後,方能續行訴訟而為實體判決,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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