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49號
原告 錢民雄
被告 蔡宗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而此為本院宣示、送達判決前被告死亡之情況,尚應命繼承人承受訴訟後,方能續行訴訟而為實體判決,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