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少連上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80號具保人乙○○上訴人甲○○即被告
(逃匿)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前經原審法院即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具保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依法應將前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憲裕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