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0號,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