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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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45號
原告楊浩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婉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㈠陳報本件請求被告賠償25,000元之具體請求細項及計算依據。
㈡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營業損失交通費14,000元之證明單據、請求修復之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之證明單據及系爭車輛受損部分修復前後之照片,如系爭車輛非原告所有,應另陳報請求權依據。
㈢提出本件交通事故警方受理之事證即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等。
㈣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