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683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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