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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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68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一、原告與被告 廖家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對被告 吳玫萱 、廖家亮(即追加被告)2人均分別各為新臺幣(下同)64萬4870元,是對被告2人應各自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