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149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李雅珊
李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