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95號
原 告 王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昌良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