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海商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海商字第7號上訴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乙0000000.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Huang.被上訴人甲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合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裁定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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