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如附表編號一)、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如附表編號二)、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如附表編號三)、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如附表編號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孫捷音~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六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國強 │第一銀行 仁和 分行│九十年三月三日│叁萬壹仟貳佰壹拾│PA五四六二五四│││││││叁元│一││├─┼─────────┼─────────┼───────────┼────────┼────────┼──┤│2│張國強│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四月三日│叁萬壹仟貳佰壹拾│PA五四六二五四│││││││叁元│二││├─┼─────────┼─────────┼───────────┼────────┼────────┼──┤│3│張國強│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三月三日│貳萬陸仟壹佰壹拾│PA五四六二五五│││││││柒元│0││├─┼─────────┼─────────┼───────────┼────────┼────────┼──┤│4│張國強│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四月三日│貳萬陸仟壹佰壹拾│PA五四六二五五│││││││柒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