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三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月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八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二日、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八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8│ 錢誠培 │台灣企銀│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叁萬元│AL─四六九六四││││││││四八││├─┼─────────┼─────────┼───────────┼────────┼────────┼──┤│9│錢誠培│台灣企銀│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叁萬元│AL─四六九六四││││││││四九││├─┼─────────┼─────────┼───────────┼────────┼────────┼──┤│1│錢誠培│台灣企銀│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叁萬元│AL─四六九六四│││0│││││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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