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附表:受刑人周賢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部分)│││││││├───────┼────────┼────────┤│犯罪日期│96.10.28│96.09.0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6年度毒│士林地檢96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738號│偵字第1977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480│97年度簡字第346││││號│號││事實審├───┼────────┼────────┤││判決│97.01.31│97.05.15│││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2480│97年度簡字第346││││號│號││├───┼────────┼────────┤││判決確│97.04.23│97.06.09│││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586號│緝字第5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