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48號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狀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固於民國98年4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上訴聲明請求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核其聲明第二項與本院98年4月9日判決之主文第1項「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相同,故難以認其上開聲明為合法之上訴聲明,本院前於98年4月28日發函命補正,該函並於同年5月4日送達上訴人,未據補正到院,故本院再於同年6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到院,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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