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6號聲請人宏族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添旺 相對人 王豐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均為臺東市○○路○段○○○巷○○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新臺幣125,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編號05及編號08所示之本票,依本票之外觀觀之,發票日分別為民國99年2月21日與民國99年10月21日,並非聲請人於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民國99年1月21日,依票據有效解釋原則,該本票仍為有效,相對人應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依票據文義負責。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6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99年1月21日│50,000元│99年3月31日│99年3月31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1││(請求金額15,000元)│││││├─┼──────────┼──────────┼────────┼───────────┼────────┼──────┤│0│99年1月21日│10,000元│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2│││││││├─┼──────────┼──────────┼────────┼───────────┼────────┼──────┤│0│99年1月21日│10,000元│99年5月30日│99年5月30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3│││││││├─┼──────────┼──────────┼────────┼───────────┼────────┼──────┤│0│99年1月21日│10,000元│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4│││││││├─┼──────────┼──────────┼────────┼───────────┼────────┼──────┤│0│99年2月21日│10,000元│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5│││││││├─┼──────────┼──────────┼────────┼───────────┼────────┼──────┤│0│99年1月21日│10,000元│99年8月30日│99年8月30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6│││││││├─┼──────────┼──────────┼────────┼───────────┼────────┼──────┤│0│99年1月21日│10,000元│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7│││││││├─┼──────────┼──────────┼────────┼───────────┼────────┼──────┤│0│99年10月21日│10,000元│99年10月30日│99年10月30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8│││││││├─┼──────────┼──────────┼────────┼───────────┼────────┼──────┤│0│99年1月21日│10,000元│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9│││││││├─┼──────────┼──────────┼────────┼───────────┼────────┼──────┤│1│99年1月21日│10,000元│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0│││││││├─┼──────────┼──────────┼────────┼───────────┼────────┼──────┤│1│99年1月21日│10,000元│100年1月30日│100年1月30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1│││││││├─┼──────────┼──────────┼────────┼───────────┼────────┼──────┤│1│99年1月21日│10,000元│100年2月28日│100年2月28日│WG0000000│王豐彥簽發││2│││││││└─┴──────────┴──────────┴────────┴───────────┴────────┴──────┘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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