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丁○○原告即反訴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任順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賢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