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71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廖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雖為「桃園縣平鎮市○○路
○○○號」,惟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於「嘉義市○區○
○○路○○○巷○○弄○○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而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
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乏依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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