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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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聲請人 徐英機
徐承靖 徐雅俊 徐惇華 徐淑媛 徐典聖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