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明人 高堅凱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高堅凱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鄭水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