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102號聲請人 楊聯進
楊萍清 楊麗美 楊志貞 楊志琦 楊君茹 楊君豪 楊千慧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小云 聲請人 黃亮瑜
黃宥甯 黃奕翔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楊志貞
黃晟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楊榮發 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路○○○巷○○○○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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