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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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陵雲 (LingY.Wu)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九○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四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為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吳謀焰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