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 王仁傑 上列聲請人宣告喜上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喜多屋有限公司負責人,也是喜上屋有限公司佔九成股東,公司因業務關係,於民國102年、104年向股東之一 孫鷹 借貸共新臺幣(下同)1,800餘萬元,公司因營運出現問題,至今無力償還,1,800餘萬元負債已大於1,000萬元資產,故本人以股東身分依法聲請宣告喜多屋有限公司破產等語。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本票、喜上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喜多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據。
二、按「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對喜上屋有限公司為破產宣告,然本件聲請人並非債務人本人即喜上屋有限公司或其債權人,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喜上屋有限公司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祐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