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對被告 徐煥晴 (原名: 徐維霙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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