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如附表所示「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附表:
┌──┬───────────────┬───────────────┐│編號│原判決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1.│附表貳編號四,罪名及宣告刑欄:│附表貳編號四,罪名及宣告刑欄:│││王嘉宏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王嘉宏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月。│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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