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4號上訴人被告圃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學偉劉傳明余承義陳禮嫻陳祥高莎茜陳玉琴王春惠詹田秀香曾秋卿吳雅芳 、張恩傑、 鄭慶平詹麗弘李蜀珍陳鎮南 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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