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4號上訴人被告圃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學偉 、 劉傳明 、 余承義 、 陳禮嫻 、 陳祥 、 高莎茜 、 陳玉琴 、 王春惠 、 詹田秀香 、 曾秋卿 、 吳雅芳 、張恩傑、 鄭慶平 、 詹麗弘 、 李蜀珍 、 陳鎮南 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詹雪娥